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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务院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4-09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涉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是: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此次,国务院修改《条例》是根据去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相应修改,修改内容即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规定,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详情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代理资质的取消实际上早已施行,最后取消的一个代理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去年已经停止认定。全面取消资质后,行业竞争加剧,一定程度上逼迫代理机构转型发展,必须从内控管理、服务升级和人才建设三方面提升竞争力,同时通过互联网手段创新服务方式和收费模式,以适应行业变革产生的影响。

 

(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