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4-09
其中涉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是: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此次,国务院修改《条例》是根据去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相应修改,修改内容即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规定,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详情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代理资质的取消实际上早已施行,最后取消的一个代理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去年已经停止认定。全面取消资质后,行业竞争加剧,一定程度上逼迫代理机构转型发展,必须从内控管理、服务升级和人才建设三方面提升竞争力,同时通过互联网手段创新服务方式和收费模式,以适应行业变革产生的影响。
(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