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十三条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可在评审结束后9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衡南县松江联合学校中心幼儿园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于10月9日开标,评审结束后至今天为第7个工作日,尚未超出中标公告发出的法定时限。目前,我中心尚未收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推送的中标结果公告信息。至于此项工作的办理进度,贵公司可致电该项目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咨询。欢迎对我中心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来信。 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