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0-06-03
附件:
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现场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现场管理。
第二章 入场代理资格办理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以下条件的代理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名录,根据代理机构考评情况对名录随时进行清理。未纳入名录管理的代理机构,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其代理的项目进场交易。
申请加入名录的代理机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及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能力和从业人员;
(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四)依法取得开展相应代理业务的资质或资格;
(五)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六)承诺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第四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交易中心从事代理工作需办理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入场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从业人员办理工作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入场代理工作申请表一份,并加盖所属单位公章,申请表统一由交易中心制作提供;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近三个月在所属代理机构购买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一份;
(四)一寸照片2张;
第五条 代理机构入场代理的项目,一经指出存在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未完成交易服务费缴纳、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工作程序的,不得办理新项目的入场交易业务。
第三章 现场考评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现场代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事项及内容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实行一项目一考评,考评满分100分,实行扣分制。
第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评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届满后,考评扣分清零重新计算。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开通报。
第九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严重不良行为一次,一次扣50分:
(一)因行贿受贿或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二)不配合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三)被依法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四)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篡改评标资料等交易文件的;
(五)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直接或间接干预专家评标的;
(七)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较重不良行为一次,一次扣20分:
(一)代理项目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投标人投标文件的;
(三)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仍违规接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
(四)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的;
(五)未与业务科室沟通就确定开标时间;项目因故延期或取消未及时告知相关科室的;
(六)交易资料在签收、开标、评标等环节保管不严,发生违规撤换或遗失等情况的;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的;
(八)因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错误,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的;
(九)不按法定时限发布交易信息的;
(十)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一)雇佣非本单位人员负责代理业务的。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记一般不良行为一次,一次扣10分:
(一)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澄清公告、中标公告等交易信息与行业监管部门网站发布不一致或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公告(公示)期限不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的;
(二)因代理机构原因造成开标会议延迟、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三)因代理机构准备不充分或未严格执行开评标纪律,造成开标现场秩序混乱的;
(四)因代理机构准备不充分在评委评标评审期间中途需要从业人员进入评标区的;
(五)未按规定封存相关资料、样品或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移交交易中心业务窗口存档的;
(六)招标公告、澄清公告、中标公告等交易信息发布出现错误,必须通过修改系统数据或退回已操作流程才能修改错误的;
(七)未按时通知中标人缴纳交易服务费的;
(八)无正当理由且未经组织方批准,不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会议或培训活动的。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现场负责开评标活动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与授权项目开评标负责人不一致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提交专家抽取申请或专家抽取资料不齐,影响评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的;
(四)代理机构信息发生变更,在30天内未在交易中心重新登记的;
(五)代理机构不按有关规定发放评标费的。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从业人员持他人工作证、虚假证件上岗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出入评标区的;
(三)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
(四)答疑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直接或间接干预专家评标的;
(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报告的;
(六)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有泄露应当保密资料或事项、受到投诉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等其中一项的;
(七)造谣生事,故意扰乱交易现场秩序,有损交易中心形象的。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从业人员存在未按时到场、未按规定着装及佩戴工作证的;
(二)工作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爱护交易中心设施设备,恶意损坏的,除扣分外,还应照价赔偿;
(四)未做好个人工作区域保洁工作的;
(五)在交易中心禁烟区域吸烟、开评标区域大声喧哗、嬉闹或违反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相关规定,不听从劝阻的;
(六)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管理或不配合交易中心工作的。
第十五条 考评扣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标准执行。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对扣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扣分结果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详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交易中心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经过调查核实,认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属于扣分不当的,将予以纠正。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综合得分将作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管理的重要依据,90分为合格,90分以下均为不合格,并视实际情形下达处理意见函。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为100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开通报表彰:
(一)在招标活动中发现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能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二)在招标活动中发现投标人有围标、串标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公开表扬的情形。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易中心现场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一律从名录中清除,从业人员取消其入场代理工作资格。
(一)擅自发布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
(二)经查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围标串标行为,虚假招标的;
(三)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交易中心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的;
(四)记严重不良行为1次的;
(五)记较严重不良行为2次的;
(六)记一般不良行为3次的;
(七)受到相关处罚需退出从业资格的;
(八)其他相关情形。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年度计分周期内,综合得分90分以下的,实行提醒、约谈负责人等方法督促其规范代理行为;综合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从交易中心下达书面意见函之日起,1年内不得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综合得分30分(含30分)以上60分以下的,2年内不得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综合得分30分以下的,从名录中清除。
代理机构有较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从较重不良行为记录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代理机构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从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决定书下达之日起,2年内不得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年度计分周期内,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从交易中心下达书面意见函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代理工作;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1年内不得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代理工作。暂停期满后,须通过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和测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交易中心继续从事代理工作。
在代理单个项目中出现重大错误或受到行政处罚、纪检监察问责的,交易中心将取消其进场从事代理工作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交易中心开展代理工作的一切行为,违反本制度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交易中心将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公管办。
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