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日公资交易信息 发布时间:2022-05-17
此种情形,评审专家不需要主动提出回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的同学关系并非上述规定所列举的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情形,因此不需要主动提出规避。
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第三项列举的"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属于原则性宣示,在适用时需要举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相互串通等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行为,否则评审专家不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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