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2-07-20
近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台了《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入场交易项目全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处理作出规定。
明确异常情况处理责任。确定各类异常情况处理的主要责任部门,明确各处室现场工作人员是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发现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规范异常情况报告流程。根据异常情况的严重程度,制定报告流程,严格要求各责任人员及时处理并按流程分层级报告,切实做到应知尽知。
细化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详细梳理各交易环节常见的交易系统及网络运行异常、交易现场秩序异常、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异常、专家抽取工作开展异常等10种异常情况处理办法,以"标准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强化异常情况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交易现场异常情况防控长效机制,强化问题线索移机制。对处置不当或泄密信息等不良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公共资源交易在阳光下进行,异常问题处理也应当有章可循。《办法》的出台,在中心原有现场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完善了相关制度,有力保障交易项目顺利进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继续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积极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多措并举助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向好发展。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置能力,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规范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置程序,提高交易现场管理水平,打造规范、高效、阳光交易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入场交易项目的异常情况处理。如有本办法所列情形之外异常情况发生,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异常情况是在入场交易项目自入场交易登记起到交易结束全过程(信息发布、开标、评标、拍卖、挂牌、竞价等各交易环节)发生的,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况。
第三条 异常情况处理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知责尽责;科学研判、精准施策;快应妥处,协同高效。
第四条 根据业务职责,对异常情况进行分类,确定牵头处室。牵头处室是处理异常情况的主要责任部门,其他相关处室负责协同配合。
涉及交易业务、交易流程相关的异常情况分别由交易一处、交易二处、交易三处牵头处理;涉及计算机软硬件、交易系统、网络等信息化相关的异常情况由信息技术处牵头处理;涉及交易场地管理、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的异常情况由市场服务处牵头处理;涉及保证金业务相关的异常情况由财务管理处牵头处理;涉及综治安全、网络舆情等相关异常情况由综合处牵头处理。
第五条 各处室现场工作人员是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发现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在发现交易现场异常情况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根据本办法向上级及相关处室报告,事后做好工作记录。
第六条 异常情况报告基本流程:
一般异常情况。指对交易过程影响小,处理时效快的异常情况。各处室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处室负责人及牵头处室报告,在交易现场积极协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如实记录。
较大异常情况。指对交易过程有一定影响,预计处理时间较长的异常情况。各处室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处室负责人及牵头处室报告。牵头处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告知行业监督部门。分管领导视情况严重程度报告中心主要领导。
重大异常情况。指对交易过程影响大,牵涉范围广,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异常情况。各处室现场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处室负责人及牵头处室报告。牵头处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告知行业监督部门。分管领导视情况严重程度报告中心主要领导、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舆情防范。监督服务处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视情况报告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
第二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七条 交易系统及网络运行异常。在项目交易过程中,出现电力(网络)供应异常、非法网络攻击、硬件技术故障、系统软件异常等,导致交易场所无法正常运行,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业务处室现场工作人员报告后,应协同市场服务处维护好交易现场秩序。信息技术处安排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初步研判后,组织系统运维单位或联系有关部门全力修复。需向市场主体做解释说明或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的,信息技术处和业务处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处理。
经过对异常情况的研判,短期内(以2小时为准)不能恢复正常的,由交易业务处室告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及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交易法规政策进行处置。
第八条 交易现场秩序异常。在交易现场,出现争吵喧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等影响交易现场正常秩序的情况,业务处室现场工作人员按程序报告后,应协同市场服务处维护交易现场秩序。综合处组织物业公司安保人员赶到现场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警处置。
第九条 现场发生人身健康安全意外事件。现场各方人员突发疾病或其他意外伤害,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市场服务处报告情况,开展现场应急救助,情况危急的应及时拨打紧急医疗救护电话,组织送医就诊。意外情况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交易业务处室告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及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交易法规政策进行处置。
第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异常。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出现系统故障无法抽取副场、无副场响应或副场响应后无法正常评审的情况,业务处室项目交易管理人员应按程序报告,由交易业务处室告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及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交易法规政策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公示异常。因投标保证金系统故障,导致出现"保证金到账情况公示"内容不全、展示错乱、缺漏已交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的投标人信息等情况,业务处室项目交易管理人员应按程序报告,联系信息技术处、财务管理处。信息技术处组织系统运维人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财务管理处配合协调金融机构,确认缴纳情况,提供保证金缴纳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工作开展异常。专家抽取工作在2小时内(或当日11点前)难以恢复的,中心专家抽取人员、项目交易管理人员可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提出合理建议,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更换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在5小时内(或当日14点前)难以恢复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后,业务处室负责人、市场服务处负责人到评标现场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及行政监督部门做好说明解释,在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中止当日项目评标工作,待专家抽取运行正常后择日重新开始项目评标。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无法参评。因系统多抽取或评标因故取消、改期等非评标专家本人原因,导致已到达评标地点的专家无法参评的,市场服务处专家抽取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与项目交易管理人员、门禁管理人员协同处理相关事宜。在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支付评标专家误工补助费用等。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中途离席。因评标专家主观原因,未完成评标工作要求离开评标现场的,应由评标专家提交书面申请和保密承诺,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退出评标工作。如评标专家在行政监督部门未同意的情况下离席,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发现错漏。评标结束且评标专家已离开评标区,因评标报告编辑有误、评标专家客观分评审有误等情况需要修正评标报告的,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提交项目复评申请,按复评流程组织评委复评。
第十六条 其他突发异常情况。因疫情、火灾、暴恐威胁、自然灾害等情况,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或造成交易场所运行异常的,业务处室现场工作人员按程序报告后,根据情况紧急程度中(终)止交易活动,疏散现场人员,并通知综合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在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现投标保证金缴纳异常、不同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评标专家参评信息泄露等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相关处室应当全程记录,视情节采取提醒、制止、纠正等措施,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按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报监督服务处处置。
第十八条 异常情况引发舆情的,舆情内容涉及的牵头处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中心主要领导报告,查实后出具相关材料,协同综合处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各牵头处室应建立异常情况登记台账,每月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总结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多发重点环节、高发人群行为,分析异常情况出现原因,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规范交易现场服务工作,确保各类交易活动正常开展,建立健全交易现场异常情况防控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各责任人员对交易现场异常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处置、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各方主体都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的涉密信息。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